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發〔201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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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有關直屬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
屬地化改革以來,中央和屬地化管理的國有地勘單位(以下簡稱“國有地勘單位”)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斷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主動融入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地質找礦成效顯著,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地勘經濟快速發展,整體實力不斷增強。為建立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勘查工作體制,進一步促進國有地勘單位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充分發揮國有地勘單位地質找礦主力軍作用和社會服務功能,在總結提煉各地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國有地勘單位改革方向。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等文件精神,切實落實好已有優惠政策,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家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總體設計、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
二、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政策。完善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制度。探礦權競爭性出讓時,要綜合考慮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業能力、資金能力、業績和信譽等要素,向實行探采一體化的地勘單位傾斜。對已經轉制為企業或積極推行企業化改革的國有地勘單位,優先配置部分探礦權。
三、支持地勘單位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對已經轉制為企業或積極推行企業化改革的國有地勘單位,其實際占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經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轉為商住、工業用地的,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土地出讓價款納入地方預算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溝通協調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將出讓收入用于解決國有地勘單位歷史遺留問題的相關政策。
四、完善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政策。國有地勘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地質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承擔國家出資勘查項目并形成大中型礦產地的地勘單位,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分享地質勘查成果的權益,并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制定。鼓勵從事礦產勘查的企業建立預設期權獎勵地質找礦有功人員的制度。國有地勘單位轉企的,申請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礦業權,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其價款可部分或全部轉增為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五、積極穩妥推進人事管理制度創新。地勘單位實行企業化改制的,可以參照一些省份已取得的成功經驗,對原有的單位職工繼續按照事業單位身份實行注冊管理,進入企業后其工資待遇按照企業的制度進行分配,退休時做好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政策的銜接。改制后企業聘用的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保險。
六、深化國有地勘單位內部改革。積極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有條件的可整合省(區、市)內國有地勘單位,建實建強地方公益性地質隊伍,做大做強地勘企業,精簡機關管理人員。鼓勵地勘單位以局為單位做好結構調整,積極探索收入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產權制度、法人資本運作等方面的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逐步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七、改善地質勘查工作環境。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工作,努力改善和優化地質勘查工作外部環境。規范地質勘查施工涉及的占地等補償標準,并按規定納入項目預算。完善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預算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制定全成本核算的商業性礦產勘查取費標準。及時提高野外地質工作津貼及高原艱苦地區補貼標準,充分調動野外一線廣大地質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引導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管理職責,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為改革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國有地勘單位要堅定信心,抓住機遇,加快發展,努力實現地質找礦突破,提高服務經濟社會能力。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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