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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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而引發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
?? ?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裁決機關。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案件。
??? 市、州、縣(含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案件進行協調。
???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應當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 第二章 協調裁決范圍
??? 第六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征地農民是協調裁決的申請人。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州、縣人民政府是裁決的被申請人。
???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并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 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人參加協調裁決;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由協調裁決機關指定。
??? 第七條 有下列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之一的,可以申請協調和裁決:
???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依據的適用;
??? (二)被征土地的地類、等級的認定;
??? (三)被征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
???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 (五)區片綜合地價或統一年產值的適用標準;
??? (六)征地補償費倍數的確認;
???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屬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事項。
??? 第八條 協調、裁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
??? (一)申請人與征地補償安置無利害關系的;
??? (二)超出本辦法規定的期限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三)未經協調直接申請裁決的;
(四)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的;
??? (五)經協調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裁決的;
??? (六)裁決機關已下達準予撤回裁決申請或者裁決決定,申請人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 ?(七)申請人就同一爭議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 (八)其他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協調、裁決事項。
第三章 協? 調
??? 第九條 申請人對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事項有異議的,可以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州、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 第十條 申請人提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協調申請書;
???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 (三)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有關證據材料;
??? (四)協調機關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一條 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協調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受理通知書,并發送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 第十二條 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協調,并作出協調意見書。
??? 第十三條 協調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 (一)主持人和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 (二)協調過程;
??? (三)爭議的主要問題和基本事實;
??? (四)經協調達成協議的內容或者未達成協議的主要分歧;
??? (五)未達成協議的,申請人申請裁決的權利和期限。
??? 協調意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字,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 裁? 決
???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申請人自收到協調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申請書直接遞交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協調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協調或出具協調意見的,申請人在協調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出。
??? 第十五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裁決申請書;
???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 (三)協調意見書;
???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