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基金步入正式運行階段
――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偉解讀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編者按:5月11日,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召開新聞通氣會,對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勘查項目權益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立項指南》、《關于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與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協調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等四個政策性文件進行了通報和說明。之后,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偉,請他分別就相關文件進行了解讀。
記者:首先請您向大家介紹一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
程利偉:地勘基金的設立和運行是一項新生事物,其運行機制需要通過實踐不斷探索和完善。
中央地勘基金是《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產物。2006年初國務院發布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于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為了迅速推進這項新工作,2006年7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同年9月,地質勘查基金領導小組成立,下設基金管理中心籌備辦公室。《暫行辦法》在先,考慮具體如何管理在后,無法面面俱到。
盡管《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對建立地勘基金管理體制機制、規范地勘基金管理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保證了試點項目的順利實施。但是,在實踐中,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出來,比如項目管理模式運行不夠順暢、各方的關系尚需理順、運作效率有待提高等,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根據地勘基金啟動運行四年來的實踐情況對《暫行辦法》進行修改完善,通過修訂《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地勘基金運行機制,規范地勘基金運行管理,促進基金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記者:也就是說,《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是針對地勘基金試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拾遺補缺?
程利偉:可以這么說。隨著基金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暫行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基金管理工作發展和有效發揮地勘基金政策調控工具作用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一是地勘基金的定位和投資方向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二是基金項目權益處置辦法還不夠完善,一方面是基金地全額出資項目與合作投資項目成果收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配政策不統一,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預先扣除項目承擔單位收益的規定與現行礦業權價款繳庫程序規定存在沖突,實踐中難以操作;三是項目立項程序還不夠適應市場化運作的快節奏要求。
所以,本次制定《管理辦法》也是從這些方面入手,著力提高地勘基金項目立項、礦業權注冊登記等關鍵環節和組織實施過程的運行效率,理順利益關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這樣才能適應市場體制要求,充分發揮地勘基金的優勢與作用,促進地勘市場繁榮。
記者:《管理辦法》最突出的就是調整、明確了地勘基金的定位?
程利偉:的確,完善地勘基金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進一步明確、落實中央地勘基金的定位。這是地勘基金運行管理的原則和方向。
《管理辦法》對地勘基金及其作用的描述是這樣的: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于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財政預算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收益。地勘基金投資應當著力發揮政策調控和分擔勘查風險的作用,優先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重要成礦區帶的地質找礦工作,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入礦產資源勘查。
請注意后面的闡述: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不與市場爭權,不與企業爭利。
顯然,地勘基金不同于以往完全由財政撥款的專項,也不同于市場行為的投資,走的是“財政預算、市場運作”的第三條路。它的本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經濟手段和政策調控工具”,其目的一方面是加強國家急需及戰略性礦產的前期勘查投入,另一方面是降低礦產資源勘查的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本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形成良性循環的勘查投入機制,培育完善我國的礦業市場,促進地質找礦重大突破。
記者:我們看到在《管理辦法》中首次明確了地勘基金的投資方向,甚至具體到了礦種,而且明確規定了兩種投資方式。為什么這樣考慮?
程利偉:這樣的細化非常必要,是對地勘基金定位的具體落實,這讓基金項目的實施特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在總則中明確了基金支持的重點礦種:一是煤、鐵、銅、鋁、鉀鹽、鉛、鋅、錳、鎳、鈾、金等重要礦種;二是鎢、錫、銻、鉬、稀土、螢石、高鋁黏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國家限制開采總量的重要礦種;三是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地勘基金出資的其他重要礦產。
確定以上三個方面的支持重點主要基于以下考慮:第一項列出的11個礦種是試點項目立項指南已經確定的重點礦種;第二項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限制開采總量的重要礦種列為重點支持的礦種,主要是從加強保護性礦種勘查開發調控能力的角度確定的;第三項主要是為今后形勢變化或者礦產地儲備的需要,留出一定的彈性。
我們再來看投資方式的細化。
《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基金全額投資的范圍,明確四類需要全額投資情形:一是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勘查項目;二是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限制開采總量的重要礦種勘查項目;三是生態脆弱區和跨省(區、市)的礦產勘查項目;四是尚未登記礦業權、且社會資金不愿承擔投資風險的其他重要礦產勘查項目。
作上述修改的考慮是,原來的規定僅從是否已設礦業權的角度確定投資方式,無法體現對特殊礦種和區域的要求;規定尚未登記礦業權的項目一律由基金全額出資,與引導和拉動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定位不夠一致。作上述修改后,既體現了引導和拉動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定位要求,也有利于對特殊礦種和區域的調控手段的實施。
記者:在立項程序上,我們也看到了明顯的變化。
程利偉:對,有兩個明顯的變化。
一是將原來規定向兩部申報項目和由兩部組織立項論證、發布公告、公示等瑣細的具體事項,明確由基金管理機構具體操辦。這一點,在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分工中”也能看到變化,主要是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職責中取消了“審批項目竣工決算”和“編制地勘基金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的內容。
二是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發布了《地勘基金項目立項指南》。這個《立項指南》改變了以往一年一發布的做法,而是發一個立項辦法式的常態立項指南,情況變化時對《指南》進行必要的調整即可。同時,結合基金項目管理實際情況,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區別不同情況對立項程序作了細化。
記者:財務管理方面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程利偉:財務管理的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在原《暫行辦法》規定的項目費支出細目的基礎上,結合新出臺的中央地勘基金預算標準,對企業性質的項目承擔單位增加了設備折舊、應繳稅金和利潤三項支出內容;二是明確項目監理費在組織實施費中支出;三是項目竣工決算的規定改為竣工結算,由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兩部。
細心的人可能會發現,在財務管理部分,《管理辦法》較舊的《暫行辦法》增加了一條關于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的規定。
記者:在整個《管理辦法》中,最受人們尤其是地勘基金項目有關各方關注的應該是“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吧?
程利偉:這是非常自然的。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和礦業權等。這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基金項目完成后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最終的結果就是投資予以核銷;另一種是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合作投資的項目,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無論是什么情況,都凸顯了地勘基金的“退出機制”,進而反映了地勘基金承擔勘查風險的調控本質。
現在我們再來看看大家最為關心的“權益處置”吧。
《管理辦法》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地勘基金全額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的基金投資收益,統一執行國家出資礦業權價款的分成比例,理順中央和地方的收益分配關系。也就是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內容。
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明確項目承擔單位按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貢獻應享受獎勵的原則,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現在,這個“有關規定”正在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研究,另行制定。
三是考慮到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除了不可抗力外,還會出現合作方中途退出合作的情況,《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中途退出合作導致項目終止情形下也要進行項目清算,并且明確這兩類終止的項目已經取得成果的,也要進行權益處置。據此,《管理辦法》在“財務管理”和“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兩章中,都增加了相關的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規定的預算標準進行財務清算,并將剩余經費按原渠道退回”、“其投資及相關成果依照第二十六條前兩款的規定處置”。
記者:您認為,《管理辦法》的出臺對中央地勘基金而言,有著怎樣的意義?
程利偉:是分水嶺,是里程碑。
這四個政策性文件是理順中央地勘基金管理體制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此前,中央地勘基金的管理工作都是在“試運行”階段,現在,以這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出臺為起點,地勘基金真正邁入了一個“定位準確、體制健全、措施到位”的全新時代。
如果說,2006年出臺的《暫行辦法》是暢想式的,那么今天的《管理辦法》等文件,則是基于充分實踐的,是針對種種問題有的放矢的。我認為,我國地質勘查領域的基本國情還是處在計劃到市場過渡的狀態,國際、國內的各種因素還將不斷影響我國的礦產勘查形勢,因而,地勘基金的管理必然不會一成不變,必然會不斷適應國情,與時俱進,逐漸走向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