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煤地質報》
為規范礦業權交易機構和礦業權交易行為,保障我國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近日出臺了《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并于3月1日起實施。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礦業權出讓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礦業權轉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鑒證和公示。二、礦業權交易機構依據出讓人、轉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發布出讓轉讓公告。以招標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三、礦業權交易機構應按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交易,并書面通知出讓人、轉讓人和取得交易資格的競買人或投標人參加。招標、拍賣出讓或轉讓礦業權的,每宗標的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少于三人。四、礦業權出讓轉讓結果相關信息應公示公開。招拍掛出讓礦業權的,應公示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礦業權成交價等;申請在先、探礦權轉采礦權、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后,將相關信息直接進場公開。礦業權轉讓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交易機構出具鑒證文書。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不同性質的礦業權交易機構分類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立礦業權交易年度工作報告、通報制度。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對每一宗礦業權交易建立檔案。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還對礦業權交易確認及中止、終止,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及爭議處理等做出規定。
????《規則》共分八部分46條,包括總則、公告與登記、交易形式與流程、確認及中止、終止、公示公開、交易監管等。《規則》主要是對近兩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及《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暫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暫行)》等文件的補充完善和細化,除油氣和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礦種的礦業權交易外,所有礦業權的交易都適用該規則。
????《規則》明確了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開展礦業權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出讓礦業權的,交易機構應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委托書開展相關工作;招拍掛轉讓礦業權的,轉讓人應與交易機構簽訂委托合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要先發公告,招拍掛成交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轉讓人)、競得人(競買人)和交易機構三方需要簽訂成交確認書,并根據確認書約定簽訂出讓(轉讓)合同。按規定對交易主要事項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競得人持確認書、出讓(轉讓)合同及其他要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協議轉讓的,要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合同,并按規定公示主要事項,無異議的,由交易機構出具簽證文書,轉讓人、受讓人持轉讓合同、鑒證文書及其他要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規則》規定了礦業權交易中止、終止和恢復交易的情形和要求。交易過程中,存在礦業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交易主體有尚未處理或未執行完畢的違法行為及其他不可抗力影響的,應中止交易。交易主體提出、因不可抗力及法律規定應終止的,應終止交易。中止、終止和恢復交易時,出讓礦業權的,應征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同意;轉讓礦業權的,應征得轉讓人的同意,都應出具書面同意意見,并及時發布公告。
????《規則》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省、市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礦業權交易,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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